日前,为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中注协)重新修订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自2011年7月16日起施行。
制定明确,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要求,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将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证券所每3年内应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应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中注协每年应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施抽查。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
(一)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七)新批准设立的;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九)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制定还要求,在实施现场检查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并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被检查事务所应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被检查事务所应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妥善安排股东(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对于被检查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经其同意后,可撤出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对于检查结果的处理,制定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复核以下方面的内容: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准则是否恰当。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组织专家对检查组的工作结果进行论证。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给予相应的惩戒。实施惩戒,应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应维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注册会计师协会应责成受到惩戒及其他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整改。应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应向社会公告每年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及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