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8月4日发布通知称,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税总局7月27日下发针对西部12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及三个自治州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这份题为《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的通知,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同时,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外,西部地区2010年前新办的、根据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三部委明确《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所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通知》指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8月4日消息,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副局长丘小雄带领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司局官员赴新疆,“就税务部门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实中央支持新疆发展的税收政策情况以及税收工作进行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