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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鼓励创办微型企业 安置特殊人群可获减税
核心提示:
来源:当代生活报 日期:2011-8-9
    创办微型企业,在纳税方面有无优惠政策?哪一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减征、免征税收优惠?可获哪一税种的减免优惠?这些问题是创办微型企业的创业者们所关心的问题。7月18日,记者从自治区税务部门公布多项对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告中了解到,微型企业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置特殊人群等多种情况,可获税收优惠。

  1  七项优惠政策鼓励创办微企

  据了解,为了鼓励创办微型企业,税务部门将有7项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创办微企。

  第一,在广西范围内的各类微型企业,免收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扣缴税款登记证的工本费;免收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第二,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微型企业,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微型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微型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微型企业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第六,企业或个人以不动产或者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微型企业,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微型企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七,2011年至2013年期间,由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微型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2  微企技术创新可获税收优惠

  同时,从事技术创新和符合国家扶持的高新产业的微企也将获得额外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通告称,微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所得也可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而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或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可获免征或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微型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所需新建或新购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5年内免征房产税。

  3  开办观光农业免征房产税和土地税

  而从事环保和生态农业的微型企业,也将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支持。

  通告里提到,微型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微型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微型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另外,微型企业在农村地区开办的观光农业、旅游农业、生态农业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村改厕、改厨、改圈、修建沼气池、打水井或整治土地、兴修农田水利设施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当代生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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