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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发布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1-8-8
    日前,为规范和加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税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境外中资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的实际情况,自行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设立在中国境内。如其判定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条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居民身份认定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企业法律身份证明文件;企业集团组织结构说明及生产经营概况;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的公证会计师审计报告;负责企业生产经营等事项的高层管理机构履行职责场所的地址证明;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居住的记录;企业上一年度及当年度重大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下列重大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层报税务总局确定是否取消其居民身份: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变更为中国境外的;中方控股投资者转让企业股权,导致中资控股地位发生变化的。

  税务总局认定终止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居民身份的,应当将相关认定结果同时书面告知境内投资者、境内被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告知之日起停止履行中国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扣缴义务,同时停止享受中国居民企业税收待遇。上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做好减免税款追缴等后续管理工作。

  税务登记管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自收到居民身份认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经税务总局确认终止居民身份的,应自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发生办法第四条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并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存放在中国境内的会计账簿和境内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报表等资料,应使用中文。

  发生扣缴义务的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设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和合同资料档案,准确记录扣缴企业所得税情况。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与境内单位或个人发生交易,应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使用发票,发票存根应保存在中国境内,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申报征收管理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按照分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发生终止生产经营或者居民身份变化情形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或者税务总局取消其居民企业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以人民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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