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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同意横琴实行税收优惠 建粤港澳合作载体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务报 日期:2011-8-10
    国务院已于近日正式批复同意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实行比经济特区更加特殊的优惠政策,其中包括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以构建粤港澳紧密合作新载体,重塑珠海发展新优势,促进澳门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和维护港澳地区长期繁荣稳定。

  据了解,国务院批准对珠海市横琴新区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对从境外进入横琴与生产有关的货物实行备案管理,给予免税或保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保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货物从横琴进入内地按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按实际报验状态征税,在“一线”已完税的生活消费类等货物除外。内地与生产有关的货物销往横琴视同出口,按规定实行退税,生活消费类、商业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采购的国内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退税的货物除外。横琴企业将免税、保税的货物(包括用免税、保税的料件生产的货物)销售给个人的,应按规定补齐相应的进口税款。

  面积106.46平方公里的珠海市横琴新区,位于珠海市南部,珠江口西侧,毗邻港澳。2009年6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明确把横琴建设成为带动珠三角、服务港澳、率先发展的粤港澳紧密合作示范区。2009年8月14日,国务院批准通过《横琴总体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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