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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勇:财产行为税改革需要进行全方位统筹
核心提示:
 日期:2011-8-12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印发了《“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博士生导师杨志勇。

  杨志勇表示,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我国自1994年开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分税制基本框架已建成,但还不够完善,地方税系不够健全和地方税权不够完善是其中的突出问题。深化财产行为税制改革,将有助于扭转这种局面。

  《纲要》提出,要立足于合理配置税权与完善地方税体系,以研究推进房地产税改革、完善资源环境税费制度为重点,健全财产行为税制。

  杨志勇表示,资源税主要是地方税,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既可以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又有利于增加地方政府,特别是资源丰富地方政府的可支配财力。资源税改革不只是计征方式转变,更重要的是资源税税负的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不能无限提高,提高之后的税负最终会反映在资源价格上。过低的资源价格会导致资源的滥用,但过高的资源价格,最后只会导致资源之于人类不再是资源。况且,资源价格还受国际市场的约束。因此,提出“适当提高”资源税税负是符合实际的选择。他认为,资源税税负提高到什么程度才合适,是一个很难处理的问题。资源税改革要与价、税、费、租等机制联动协调,无论从技术,还是从制度上来看,都是一个难题。资源价格的市场化形成机制应该是什么样的,迄今尚无广泛接受的标准。国有资源补偿标准怎么确定才能兼顾相关各方的利益,都是困难重重。

  杨志勇说,开征环境保护税同样有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在《纲要》里也有提及。环保收费虽也能起到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但环保税作为一种税,强制程度更高,作用更好。

  杨志勇表示,在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和房地产税等几个税种中,房地产税将是改革的重中之重。对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影响面广,如无相关配套措施,人民群众的负担必然增加。改革如果不谨慎进行,可能因此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推进房地产税,必须反映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国情,必须统筹房地产相关税费。

  2003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也就是说,对自用住房征税的前提是取消有关收费。现实中,有关收费很多在房地产开发和个人购买住房的环节已经完成。因此,必须处理好存量商品房和增量商品房的税收公平问题,要防止对已经“被收费”的商品房的重复课税。

  杨志勇认为,从国际经验来看,房产税税率不高,但由于房产价格绝对值大,低税率所对应的应纳税额绝对值也不会太小。在大部分人没准备好的情况下,就贸然对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房产税很可能无法顺利征收。税收遵从上的不同,也会带来新的税收不公平。

  他说,对自用住房开征房产税不应该成为人民群众的额外负担,应该明确房产税是相关收费的替代物,并将房产税与地方政府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联系起来。这样做,既是房产税自身属性的要求,又可以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同时,房产税的开征不宜与房价联系起来。当前的高房价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需要从增加住房供给上着力。

  在杨志勇看来,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和契税的统筹改革,要在全方位税制改革的视角中进行。特别是对于有专门用途的税收(或类似于税的附加),怎么与地方公共服务联系起来,还需要更多的智慧支持。事实上,无论是城市建设,还是教育服务的提供,都得到了一般税收的支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怎么服务于个性化的地方公共服务,还需要进一步讨论。

  在谈到对财产行为税制改革的看法和建议时,杨志勇表示,财产行为税制改革非常重要。从现实来看,相关税种所提供的税收并不多,但对地方政府来说至关重要。随着改革深入,某些税种所提供的税收还将大幅增加,如房产税就是其中一种。无论从国内企业的发展,还是从全球竞争的视角来看,税制结构必须调整。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是大势所趋,财产行为税的地位也会因之大幅提升。因此,相关改革不再只是零碎的税制改革,而应从全方位税制改革的高度来统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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