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颁布《关于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就中央管理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中有关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财政部明确,经批准实施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各类中央管理企业(含国资委监管企业、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企业)适用本通知。
根据通知,中央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改革时,对有关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理后,净资产仍不足以支付解除在职集体职工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差额部分所需资金由中央企业和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
其中,对改革前一年度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且有盈利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30%;对改革前一年度已停产或经营亏损的厂办大集体,中央财政补助50%.
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完成后,专项资金申请文件由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将核定并拨付补助资金。此外,财政部将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审计,对虚报冒领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