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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废止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抵扣规定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1-9-19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将《》()第三条中“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规定废止。2007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未认证或未稽核比对如何处理问题,另行公告。

  该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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