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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局发布个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1-10-28
    日前,为进一步加强个税征管,规范个税代扣代缴制,根据税法、征管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广西地税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实施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适用于在广西地税部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有扣缴义务人。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不论其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应税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项目和数额、扣缴税款数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

  办法明确,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可采用网上电子申报方式、上门自助申报方式及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在进行初次扣缴申报前应记录个人基础信息。扣缴义务人应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解缴代扣税款,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不论支付的应税所得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均按每个人逐栏逐项填写或录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或《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写或录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情况。《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填写或录入支付了应税所得,但未达到纳税标准的个人情况。已实行扣缴申报信息化管理的,可将《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包括电子申报资料。因扣缴义务人责任造成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进行退税处理。如已开具相应期间的完税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先行将完税证明原件提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办理退税后依法缴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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