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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业务管理征求意见 购物卡超万元须实名
核心提示: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11-11-2
    中国人民银行28日就《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管理办法拟规定,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据了解,预付卡(购物卡)分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及相关购卡信息的预付卡。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该管理办法拟规定,购卡人存在以下异常行为的,发卡机构也应要求其使用实名: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的;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的不记名预付卡超过3次(含)的;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购卡人故意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其他行为的。

  该管理办法拟规定,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人民币(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时,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卡人购买预付卡不得使用信用卡。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该管理办法还拟规定,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预付卡,发卡机构应提供激活、换卡等服务,方便持卡人继续使用。持卡人对不能正常使用的预付卡要求换发新卡的,发卡机构应予换发。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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