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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扶持文化产业 按最低税额征收土地税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2-2-6
    1月30日上午,海南省举行《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张松林介绍了财政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的支持。主要包含两方面,一是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二是对特殊的文化产业项目和文化企业,实施税收减免。

  《若干政策》主要支持符合国际旅游岛建设规划、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包括规模化、集聚化、专业化程度高的省级以上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文化主题公园,战略性、先导性、带动性强的新兴文化产业。与旅游高度融合的富有民族民俗风情的地方特色文化产业,以及在海南举办的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大型文化活动、体育赛事和填补海南省产业空白的文化产业项目等。

  加大财政投入专项资金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

  张松林介绍,要充分发挥海南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在2011年安排2000万元基础上,2012年增加到4000万元,至2015年每年递增不低于1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用于引导扶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等。

  同时,省财政为组建省文化产业集团注入资本金。对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和文化主题公园、大型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等建设,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政策予以支持等。例如文昌航天主题公园、陵水海洋主题公园、海棠湾梦幻娱乐不夜城等一批大型文化产业项目。

  《若干政策》同时规定,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张松林解释,按原来的相关规定,转制文化企业只可享受免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到2013年12月31日。《若干政策》中规定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以转制文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数额”作为主要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缴交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相当于将原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不同的是,把优惠范围限定在地方留成部分。

  据初步统计,自2006年至2010年,海南已为完成转制的海南日报报业集团所属企业、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海南凤凰新华发行有限公司、省教材出版有限公司、省电影公司等,免征企业所得税近5000万元。该政策是对转制文化企业的强有力支持。

  减免税收政策最低税额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张松林介绍,对经省政府审批同意的文化主题公园规划项目中的应税土地,依法按当地(市县)土地使用税的。

  《若干政策》规定,对转制文化企业、新办微利文化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征3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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