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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小微企所得税优惠管理 山东明确有关事项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2-2-24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山东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发布《》(),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有关事项,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提到,企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自行确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地税部门管辖的实行电子申报的企业,应在进行网上年度纳税申报之前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属于国税部门管辖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还应在进行年度纳税电子申报时,通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年度所得税申报模块填写《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随同年度纳税申报资料一并进行网上申报。

  企业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适用税率,进行次年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尚未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待年度纳税申报完成后再确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年度中间开业的企业,当年应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按公告办理。

  公告要求,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实际利润额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下称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中,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将第64号公告附件1第9行“实际利润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此外,根据文件的规定,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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