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下发《》(),强调要认真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工作,并明确了有关事项。
通知明确,会计师事务所2011年度相关材料报备仍实行书面与网上报备同步进行。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年度报备功能将于2012年3月15日开通,2012年5月31日17点整关闭。各地财政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督促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按时完成报备。在口径相同的情况下,网上报备数据应同书面报备中数据保持一致。
会计师事务所书面报备内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基本情况表;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一体化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说明(500字以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接受检查、被处罚情况(含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以及由于执行业务涉及法律诉讼情况说明。
按《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应经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通知要求,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自行报备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报备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形成本地区的行业管理综合报告,经分管厅(局)领导审定同意后,于2012年6月3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各地上报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综合报告情况,将作为全国会计管理系统考核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各地区行业管理综合报告中应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审查情况汇总表;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分布和数量变动表;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汇总表;本地区在深化行业改革、管理和发展中采取的重要措施及其成效,本地区行业管理与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对加强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通知强调,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通知要求,配备专门工作团队保质保量地做好2011年度报备工作。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下同)应对报备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设立条件等进行专项检查。财政部将会同部分地区财政部门,择机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质量和内部管理一体化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