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已于今年1月1日全面实施,2007年出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5月3日,记者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重新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明确了车船具体适用税额标准、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等事项。据了解,从环保角度出发,大排量乘用车车船税的征收额有较大幅度提高。
《征求意见稿》拟定,公共交通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免征车船税。
还拟规定,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自治区政府另行确定。另外,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适时调整税收优惠政策。
《征求意见稿》拟执行“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规定车船税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季度内一次性申报缴纳本年度车船税,但以下情形除外:(一)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二)购置的新车船,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车船税。
自治区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法定的税额标准范围内,结合广西实际情况,《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分为7档征收,排气量在2.0升及以下排量较小的乘用车,税额幅度将适当降低或维持不变。高排量车的车船税则按自然增长的原则进行调整。
《征求意见稿》对1.0升以下的乘用车仍然维持60元/年的最低税额标准;排气量在1.6升至2.0升(含)中小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20元,比原来提高了60元;排气量在4.0升以上排量的乘用车拟定为4500元,比原来提高了4140元。
对商用中型客车、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等,税额标准按照《车船税法》规定税额幅度的中上线确定,基本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