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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8月将在全国范围实施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2-7-3
    日前,为大力推进贸易便利化,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并相应调整出口报关流程,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

  附:

  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

  改革之日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调整出口报关流程

  改革之日起,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

  四、简化出口退税凭证

  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以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且未核销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出口退税。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未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但已核销的以及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均按改革前的出口退税有关规定办理。

  五、出口收汇逾期未核销业务处理

  2012年8月1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截至7月31日已到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的,企业应不迟于7月31日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自8月1日起,外汇局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不再出具核销单。企业确需外汇局出具相关收汇证明的,外汇局参照原出口收汇核销监管有关规定进行个案处理。

  六、加强部门联合监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诚信意识,加强自律管理,自觉守法经营。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加强合作,实现数据共享;完善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本公告涉及有关外汇管理、出口报关、出口退税等具体事宜,由相关部门另行规定。之前法规与本公告相抵触的,以本公告为准。自2012年8月1日起,本公告附件所列法规全部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2012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据了解,2011年12月1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三部门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此次将改革向全国推广,请问是何考虑?

  答:建立于上世纪90年代的货物贸易进出口核销制度,适应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逐笔核销、事前备案、现场审核、行为监管”为主要特征的核销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优化。鉴于此, 2011年12月,外汇局、海关总署与国家税务总局在江苏、山东等七省(市)联合推出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优化升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的力度。试点以来,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多次进行实地调研,及时完善改革试点措施。目前,试点地区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和与之相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运行良好,试点成效明显,得到了贸易企业、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欢迎和支持,已具备了全国推广的基础和条件。为此,外汇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这是顺应我国对外贸易规模、方式、主体发展变化和应对当前及未来一段时期内国际收支形势的重要举措,也是转变外汇管理理念与方式的重要内容,有利于进一步改进货物贸易外汇服务和管理,有利于增强企业诚信意识,降低社会成本,促进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做法是什么?

  答: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进一步推动贸易便利化,增强企业对外贸易竞争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稳定增长。通过优化升级监管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加大联合监管力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威慑力,切实防范经济金融风险。

  改革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总量核查、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基本做法是依托全国集中的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进出口收付汇及进出口货物流的完整信息,以企业主体为单位,对其资金流和货物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对非现场总量核查中发现的可疑企业实施现场核查,进而对企业实行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同时,提高监管部门间数据与信息交流的力度,强化协同机制,加强联合监管。

  三、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哪些主要特点?

  答:一是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更加便利,贸易收付汇效率明显提高。新制度下,企业贸易收付汇无需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企业无需频繁往返于外汇局、银行之间。从试点地区经验看,企业对外贸易收付汇时间缩短,资金周转速度加快。银行为企业办理收付汇的单证和流程均大幅简化,银行柜台办理收结汇业务时间缩短,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效率和水平得到提高。

  二是货物贸易外汇收支风险监管能力得到切实加强。依托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通过对数据的汇总和分析,实现宏观监测与微观管理的有效结合,风险监测能力得到切实加强,外汇管理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得到有效提高。

  三是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外汇管理依法行政水平。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为契机,外汇局大幅清理法规,共废止120多个现行法规。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层次更加简明清晰,便利企业和金融机构理解和执行。同时,外汇局等监管部门通过动态分类、持续监管、到期评估的机制加强正向引导,以精准打击实施失信惩戒,与市场主体一起,共同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您刚才提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提升监管效率的同时降低了社会成本。请问,这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对企业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贸易收付汇后,无须办理核销手续。二是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办理出口报关时不再提供核销单。三是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自2012年8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核销单。税务部门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四是绝大多数企业贸易收付汇手续得到简化,A类企业可凭进口货物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一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须联网核查。

  对金融机构而言,银行贸易收付汇审核所需单证及程序都大幅简化,有利于提高贸易收付汇效率,改善银行外汇业务服务水平。

  对监管部门而言,通过动态监测和分类管理,能够对可疑、违规交易有针对性地进行核查,对违规违法行为实施精准打击,实现了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节约了管理成本。

  五、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加强部门联合,形成监管合力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答:一是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建立数据信息交换机制。外汇局定期向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提供贸易收付汇核查数据及分类监管等信息,海关总署定期向外汇局传输企业报关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定期向外汇局传输出口退税审核关注商品目录及骗税企业名单等监管信息,作为外汇局加强管理的参考。

  二是建立部门间个案协查机制。外汇局与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之间及时通报日常监测及核查中发现的异常信息,共同打击各类违规跨境资金流动和走私、骗税等违法行为。

  六、在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中,外汇局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监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是主体管理。对企业实施“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管理,明确企业主体管理范畴。

  二是企业报告。要求企业一定期限以上的贸易信贷业务、贸易融资等业务应按规定报告外汇局。

  三是非现场监测。通过总量核查、重点监测和专项监测等方式,对所有贸易企业实施多维度、全口径监测,有效排查异常交易行为和异常交易主体,确定需要现场核查的企业。

  四是现场核查。采用企业自查、约见谈话或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核实异常或可疑情况,并按规定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

  五是分类管理。根据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结果,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并动态调整。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适用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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