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离不开预警参数指标。但由于设立技术参数指标技术含量很高,预警指标数值的科学性需要反复论证,目前不少基层税务机关尚缺乏科学规范的预警参数指标,导致很多纳税评估工作停留在单一指标的对比上,税务人员需要凭自己的经验对关联指标进行分析,直接影响评估的质量和效率。笔者认为,在现行管理条件下,从分析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入手,寻找纳税疑点,让纳税人对疑点作出解释,再通过进一步核查排除疑点,可以形成可靠的预警指标,产生更好的评估效果。
现行评估方式与当前的税收环境脱节
从纳税评估的目的来看,笔者认为,纳税评估就是税务机关通过信息化建设,利用计算机系统分析数据,实现一种动态、及时的税收监控状态。目前,税务系统的主要评估思路是,广泛搜集内外部信息,将这些信息与企业申报信息进行比对,从中发现疑点;再按行业分类建立评估模型,利用评估模型开展纳税评估。但这种评估方式比较理想化,与当前的税收环境明显脱节。
比如,按照这种评估模式,税务人员在对某歌星实施纳税评估前,需要将该歌星所有的涉税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出房产、存款等涉税项目,再将相关信息与其申报信息进行比对。如果比对不符,差异点就可以成为纳税评估工作的重要突破口。但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税务人员花费大量精力也很难全面掌握被评估对象的涉税信息,纳税人提交的信息也不完全真实。如果税务人员试图从外部寻找线索,经常会影响相关方面的利益,从而受到阻碍。同时,由于税务人员将大量精力花费在外部资料搜集方面,也直接弱化了对企业财务核算的监控,导致一些企业故意混淆账目,使税务人员检查无法下手。此外,由于缺少科学、规范的预警技术指标参数,很多纳税评估工作还停留在对单一指标的对比上,通过单一指标对比设定疑点。在根据疑点进一步评估时,一般需要税务人员凭借自己的经验对相关联指标进行分析。这样,在具体实施评估工作时,往往存在不同的评估人员尺度不一、评估结果出入大等问题,直接影响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商业企业往往利用存货核算隐瞒收入
笔者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企业逃税尤其是商业企业逃税,往往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增加成本来实现。具体而言,商业企业一般通过虚开发票、虚假购进存货取得增值税发票、销售不入账或延期实现销售、虚假列支费用,偷逃税款。
与工业企业相比,商业企业的财务核算相对简单,涉及的会计科目相对集中,存货核算成为商业企业偷逃税款的重要渠道。经过总结归纳,笔者发现,商业企业销售收入不入账的方法基本上有以下几种。
一是购货不进入存货核算,隐瞒销售收入,直接增加销售成本。这包括三种形式:无发票购进货物、取得普通发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购进货物。企业一般采取增加单位存货成本方式结转销售成本。二是购进存货进入存货科目核算,销售不作账务处理,成本也不进行结转。这也包括三种情况:无票存货(包括估值入账)、取得普通发票存货(无进项)、取得增值税发票存货。企业往往通过虚报财产损失、虚假赠送、低价销售等方式消减存货数量。
通过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商业企业的税收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有真实发票,有真实进货,但成本结转存在问题;有真实发票,无真实进货。这种情况下,企业一般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并将存货进行成本结转;未取得发票或普通发票,但进行了成本结转。
以企业存货科目核算为出发点开展评估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商业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税务人员应以审核企业的存货科目核算是否准确为关键点,通过核算企业的存货情况倒推其销售情况,寻找企业的纳税疑点,再结合实地核查,形成可靠的预警指标。
具体来说,由于企业财务人员一般在进行存货核算后,再作隐瞒收入的核算,税务人员理论上可以利用企业的申报信息,通过逻辑推理找出企业的纳税疑点,再根据疑点对企业的存货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证实其存货是否作了正确的会计处理。
在对企业实际评估时,需要先假设企业的期初存货为真实数据。
企业的存货可以通过企业取得的进项税发票进行倒算(需要扣除运费和固定资产的进项部分,通过征管系统即可查询到相关信息)。
由于我们的分析前提是,企业通过调节销售成本与存货余额的方式隐瞒收入,我们可以假设企业的期末存货是实际存货(与实际盘点一致),然后根据增值税发票信息测算企业的销售成本,即用企业的期初存货成本,加上企业的本期购进成本(进项发票/增值税税率),再减去企业的期末存货成本。这也就是企业的库存总账的贷方累计发生额。接着,将如此测算的企业销售成本与企业损益表中的销售成本进行比较。如果比较产生了差异,这个差异就是我们审核的重点。
这个差异通常会产生三种结果。
第一,所测算的企业销售成本小于企业的实际销售成本。
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企业多结转了销售成本(相关成本未通过原材料科目核算,且无增值税发票,直接记入销售成本)。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需要核对企业对应的销售收入数据。(2)企业购进存货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原材料科目借方大于按进项税测算的原材料购进数额)。(3)企业当月预估原材料入账,事后未红冲,取得发票后重复记账。弄清上述情况,税务人员还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资料证明。
第二,所测算的企业销售成本大于企业的实际销售成本。
产生这个结果的原因如下。(1)企业有增值税发票,也通过了原材料核算,但原材料转出未对应销售成本科目。(2)企业少结转了销售成本。(3)企业以货易货,但取得的货物有增值税发票,换出的货物没开增值税发票,导致原材料贷方数字大于销售成本数字;或者换入的货物直接结转了销售成本,导致增值税发票测算原材料购入数额大,造成测算结转数额大。(4)企业利用虚假进项税发票进行了税款抵扣。由于无真实购进货物,且未进行库存减少,企业一般采取提高商品单位成本或低价格销售等方式消化虚增的库存。因此,对于存货持续增加且税负率低、收入增幅不大的企业,税务人员应对其长期挂账库存进行实地盘点,看其实际库存与其账面库存是否一致。
第三,所测算的企业销售成本与企业的实际销售成本相等。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可能是因为企业有增值税发票未通过存货科目核算,所采购的存货直接进入了销售成本或费用科目。弄清楚其中情况,还需要税务人员核查企业对应的销售收入情况。如果不存在上述问题,则企业存在取得虚假发票抵扣进项税的可能,同时也存在隐瞒收入的可能。
利用计算机系统将企业的财务信息与其申报信息进行自动核对后,如果相关差异依然存在,税务机关可立即要求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解释,并提供相关的账册资料作为证明。对于解释不清的纳税人,再对其进行深入的实地核查。经过核查形成一些可靠的行业预警参数指标,推动后续的评估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作者单位:天津市国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