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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旭人:财政部推八措施减税 为中小企业减负
核心提示:
来源:财政部 日期:2012-7-17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发展规模较小,在采购、生产、销售等方面的竞争中居于相对劣势地位。这些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应对市场风险能力较弱,在宏观经济处于上升期,中小企业的这些弱点暴露不明显,一旦经济下行、市场有‘风吹草动',不少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就会比较大。”日前,财政部部长谢旭人接受《瞭望》新闻周刊专访时表示,大量中小企业充满活力、健康发展,是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的重要基础;宽松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是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在他看来,财税政策在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揽子政策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多年来,财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建立完善公共财政体系的同时,不断加大对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措施也日益丰富完善,形成了以税费减免、资金支持、公共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体系。”

  就当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中遇到的现实困难,国家如何从财税政策角度为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等系列问题,谢旭人表示,下一步,财政部将认真做好现行涉及中小企业各项财税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中小企业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完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同时,根据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的要求,继续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税制改革,健全有利于产业结构升级和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加大清理取消和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力度;完善鼓励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的补贴政策,切实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实施税费减免和补贴 切实为中小企业税费减负

  《瞭望》:近年来我国在减免企业税费负担和补贴方面做了不少工作,今年还有没有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

  谢旭人: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基本保持稳定,总体上减税是主基调。特别是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其中,既有面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的税费减免政策,如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税率由33%降到25%等,也有专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对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给予补贴。应该说,税费减免和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减轻中小企业负担,缓解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关系到城乡居民就业、科技创新和整个经济活力。2011年下半年以来,针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有效、有力支持其发展,结合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在已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基础上,又加大了扶持力度,制定完善了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

  一是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分别由月销售额5000元、3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500元。将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将按次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提高到500元。全国924万余户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全部个体工商户的比例达63%以上。

  二是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执行期限并扩大范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为促进家政服务企业发展,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对符合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作了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优惠范围。

  五是免征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印花税。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三年内免征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印花税。

  六是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政策。将2011年底到期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以及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市)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七是延长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对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政策,延长执行至2013年底。

  八是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力度。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2项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补”的方面,主要是进一步完善企业按有关规定吸纳就业的补贴政策。对企业(单位)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企业(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瞄准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瞭望》: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财政资金对社会资金的撬动作用如何体现?

  谢旭人: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安排专门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专项资金达到561.8亿元,其中2008-2011年共安排406.8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41.7亿元,具体包括安排发展专项资金,促进中小企业专业化发展;安排创新基金,支持技术创新;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企业创新创业等。

  解决中小企业资金不足,靠财政资金直接投入远远不够,关键还是要发挥市场力量,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近年来,财政部门通过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实施金融财务政策等措施,积极撬动社会资金流向中小企业。

  一是支持担保机构发展。财政部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对信用担保机构围绕中小企业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降低收费标准进行补助。2010年,财政部与工信部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给予业务补助、保费补助,极大地鼓励了其为中小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业务的积极性;给予担保机构资本金投入,有利于其扩大资本金规模,增强业务能力。在此项政策的引导下,地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日益完善。

  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还实施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规定的,不足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共安排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84.4亿元,支持担保机构累计为28.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1.1万亿元贷款担保。在中央财政的带动下,地方财政部门也加大了政策扶持力度。在财税政策的有力支持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数量、业务规模快速增长,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

  二是实行鼓励金融机构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融财务政策。具体政策措施有:第一,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对中小企业贷款借款人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在确保重组和减免后能如期偿还剩余债务的条件下,允许金融机构对债务进行展期或延期、减免表外利息后,进一步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

  第二,放宽中小企业呆账核销条件。允许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且确实无法收回的中小企业贷款,可按照账销案存的原则自主进行核销。2010年3月份后,进一步允许金融机构对单笔50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经追索1年以上,可以自主核销。

  第三,完善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绩效考核体系。对中小企业贷款超过总贷款一定比重的金融企业,在考核中增加相应的评分,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优化农村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实施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对试点地区的县域金融机构(不含农发行),按照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部分的2%给予奖励;对贷款平均余额同比上升且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其中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需高于50%),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费用补贴。

  第五,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对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豁免将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转由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转持义务。

  在这些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共同作用下,我国中小企业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稳步提高。2011年,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含票据贴现)3.27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68%.

  《瞭望》:除了这些政策之外,针对当前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下一步还有什么政策支持?

  谢旭人:主要是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一是完善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政策。进一步突出资金支持重点,体现政策导向,增强政策的针对性,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适当倾斜。进一步改进资金支持方式,提高间接支持方式的比重,扩大政策辐射面;二是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从2012年起,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5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50亿元(其中,2012年安排30亿元),引导地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他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支持;三是完善金融财务政策。研究完善中小企业不良贷款处置等政策,指导和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

  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 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瞭望》:目前,加强服务和促进中小企业市场开拓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谢旭人:近些年来,财政部门积极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促进中小企业提高市场开拓和稳健经营的能力。

  首先,加强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支持。服务平台主要是为区域和行业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查询、技术创新、质量检测、法规标准、管理咨询、创业辅导、市场开拓、人员培训、设备共享等服务。服务平台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加快服务平台建设,有利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推动共性关键技术的转移与应用,逐步形成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公共服务体系和长效机制。

  2010年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促进服务平台建设的有关支持政策。各级财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央财政技术改造专项投资,进一步加大了对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支持,吸引和带动社会投资,加快推动服务平台建设。在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出台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截至2011年底,中央财政通过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了1000多家服务机构开展服务活动,300多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带动地方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近2000余家,全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服务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设施。

  其次,政府采购向中小企业倾斜。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出台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要求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给予6%-10%的价格扣除。同时,探索引入信用担保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出台,为中小企业创造了更多的市场机会,并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合同管理、报告制度、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保障了政策的落实。

  再次,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为了引导和鼓励我国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积极扩大出口,降低经营风险,我国设立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政策之一,是我国第一项针对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并适应WTO规则公开发布、公开执行的贸易促进政策,也是第一项体现政府职能转变、由中介机构承办运行的出口促进政策。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参加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根据外经贸形势发展的需要,考虑我国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现状,2010年,财政部和商务部重新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支持范围,加大了支持力度,将支持对象的标准由原来的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提高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目前,中央财政已累计支持项目55.5万个,直接受益企业约14万家,对支持我国外贸出口、开拓多元化新兴国际市场、促进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瞭望》: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财政部门有什么考虑?

  谢旭人:这实际上也是我们加强服务和政策引导的重要内容。我们的举措之一就是规范中小企业管理制度。针对中小企业基础管理薄弱、财务制度不健全的问题,2011年10月,财政部制定颁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有条件的小企业提前执行。《准则》旨在规范小企业通常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为小企业处理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具体而统一的标准,并就会计科目的设置、主要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种类、格式及编制说明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为确保《小企业会计准则》贯彻实施到位,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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