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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4月1日起实施
核心提示:
来源:南宁日报 日期:2012-3-25
    近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南宁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的范围和标准,并规定了基金的使用范围。

  按三种比例向社会征收

  价格调节基金的筹集分为市政府统筹安排资金和向社会征收两种方式。其中,社会征收主要从提高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的价格形成的收入、有关生产和经营者的营业收入或者销售收入中,按3%、2‰、3‰三种比例征收。

  具体而言,执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经营服务项目,经批准提高价格的,按照因价格提高而增加的营业收入或者经营服务收入的3%征收;电信运营、汽车整车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或者应纳增值税的销售收入的2‰征收;营业性歌舞厅、夜总会、游戏厅、按摩院、健身会馆、网吧等娱乐经营单位,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等经营服务单位,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的3‰征收;酒楼、餐馆、酒吧、咖啡厅等餐饮经营单位,按照应纳营业税的营业收入的2‰征收。

  《办法》指出,此种征收比例并非一成不变,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价格调控需要,可以对征收范围和标准进行调整。同时,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也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缴纳这笔资金,当遭受因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时,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缓缴、减缴或者免缴。

  所筹基金不得拿来放贷

  价格调节基金的“流向”是缴纳单位或个人。《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补贴、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使用价格调节基金调控价格、稳定市场,不得采取资本金注入、发放贷款的方式使用。

  价格调节基金适用下列情形:对因粮、油、肉、蛋、奶、菜、燃气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或者因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而影响基本生活的低收入群体给予价格补贴;对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紧急措施、干预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生产者、经营者给予适当补助;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突发性原因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的,对相关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给予适当补贴;为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对重要商品政策性储备、主要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给予补贴或者贷款贴息;市人民政府决定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其他情形。

  同时,设立格调节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价格调节基金应当专款专用,当年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价格调节基金账户。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结存等情况的统计,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逾期不缴者最高罚款1万元

  对于应缴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的单位或个人将如何处理?《办法》规定,逾期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代征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调节基金缴纳单位和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缓缴、减缴或者免缴价格调节基金的,批准机关应当撤销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决定,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五年内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停止拨款,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取消其三年内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资格。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单位以不正当手段获准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的,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其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记者 王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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