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人们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会排放污染物,进而破坏生态环境,产生社会成本。因此,污染物的排放,成为一种具有负外部性的行为。为解决外部性行为造成的资源配置扭曲,提高经济效率,经济学家庇古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即通过政府征收从量税来调节环境资源的负外部性。如果这种税收的税率恰好等于排污造成的边际环境损失,那么就可以将社会性的环境成本内化到生产行为或消费行为之中,通过经济行为主体成本收益结构的变化,形成有效的减排激励。上述减排激励不仅抑制生产或消费行为的发生,直接减少污染物排放,而且也能够促进研发降低减排成本的环保技术,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因此,环境税的开征将有利于环境质量的改善,这就是所谓的第一重红利,也被称为“绿色红利”(green dividend)。
在政府其他税种与税率以及政府支出不调整的情况下,单纯开征环境税,显然会提高经济主体的成本,使需求减少,产出下降,影响经济增长。这也是政府对开征环境税最主要的忧虑之一。但是,如果以开征环境税作为契机,对包含环境税在内的税收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甚至在政府支出方面也作出相应调整,那么环境税将有可能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还能进一步发挥增加产出、促进就业、优化分配、调整结构、提高效率的作用,即所谓的第二重红利,也被称为“蓝色红利”(blue dividend)。
较之“绿色红利”而言,“蓝色红利”实现的条件与机制更为复杂。促使环境税能够发挥双重红利的关键,在于以开征的环境税来替代其他税种中的扭曲性税收。例如,可以依托开征环境税所增加的税收收入,综合减免企业生产过程中的税收,避免单方面的成本上升,从而稳定产出。一旦企业在环保技术方面有突破,降低了减排成本,那么还可以增加产出。又如,开征环境税之后减免劳动税收,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劳动成本,增加用工需求,而且还可以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收益,增加劳动供给,进而促进就业增长。再如,利用环境税收专门减免某些低收入群体的税负,可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此外,即使不进行其他领域税收的调整,单纯依靠环境税收进行节能减排方面的政府投资,也有利于拉动就业与增长,并且在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同时,助力于产业结构调整。
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工业化不能以牺牲环境作为代价,需要通过以开征环境税为核心的结构性税收调整,力求兼得双重红利,实现可持续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