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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计报:内控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份量加重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会计报 日期:2012-10-12
    新修订的年报内容与格式就内部控制责任主体进行了强调,并且要求上市公司提高对内控审计报告的重视程度

  内控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份量加重

  近日,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此次修订增加了非财务报告信息,突出企业内部控制、社会责任和公司重大事项等披露。修订后,新增内部控制作为专门一节来披露,由此可见,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量加重。

  此次修订规定公司应当披露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并披露建立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依据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也就是说,这次修订就内部控制责任主体进行了强调。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等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我们从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和证监会会计部公布的《我国境内外同时上市公司2011年执行企业内控规范体系情况分析报告》了解到,就责任主体认定和划分,我国绝大部分内控试点公司是很清晰的,但也有少数公司未在内控评价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对内控责任主体的认定 不清晰。所以,证监会在此次修订中再次就在企业内部控制实施工作中内控责任主体为董事会进行了强调。

  在此次修订中,证监会要求内控信息还需披露:主板(不含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实施范围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报告期内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具体情况,包括缺陷发生的时间、对缺陷的具体描述、缺陷对财务报告的潜在影响,已实施或拟实施的整改措施、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及整改效果;鼓励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此次修订要求上市公司提高对内控审计报告的重视程度。新规定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审计的公司,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董事会的自我评价报告意见不一致的,公司应当 解释原因。

  此次修订增加了鼓励公司主动披露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工作情况,包括公司在保护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社区等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方面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在防治污染,加强生态保护,维护社会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属于国家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重污染行业的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按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同行业环保参数比较等环境信息。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18个指引,这些内容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内容。

  面对新的年报内容与格式,相关上市公司应做好准备工作,同时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切实做好内部控制实施的有效性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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