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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长期持股 红利税差异征收即将落地
核心提示:
来源:金融投资报 日期:2012-10-29
    本报讯 记者27日从有关部门获悉,为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鼓励长期投资,有关部门正研究个人股息红利税按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征收的政策。据悉,在总体税负下降的情况下,个人股息红利税将按照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到12个月、12个月以上三个时段按照差异化税率征收,持股期限越长税率越低。这意味着派发红利较多的上市公司将更受投资者关注。

  2005年,为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个人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减半的政策,提振了投资者信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情况也逐步得到改善,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这一政策未能按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实行差异化的征收,难以引导投资者形成长期投资理念。

  因此,此次调整的基本思路是:在整体税负有所下降的前提下,按持股期限不同,分段实行差异化的税率,以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个人股息红利税将按照持股1个月以内、1个月到12个月、12个月以上三个时段按照差别化税率征收;持股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将执行国家法定的税率,不再实行减半征收的政策。持股期限超过12个月的,税率将大幅度降低。

  业内人士表示,从静态上讲,一旦实行差别税率后,市场整体税负将略有下降。从动态上讲,这种变化对投资者的税负是结构性调整。如果投资者持股结构按此方向发生变化,那么总体税负将会有较大幅度下降。由于投资者在投资股票时,其持股数量、持股时间等会因不同的税率而进行不同的调整。一旦投资者形成共识,将鼓励投资者长期持有股票,同时,高派红公司也将受到市场的更多关注。总体来看,个人股息红利差别化税率政策将引导投资者回避炒短、炒差,有利于市场形成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我国资本市场的各项改革创新措施正在整体推进,监管部门坚持不断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减轻投资者负担的总体思路,除年内已经先后3次较大幅度降低证券期货市场交易手续费和市场监管费外,境外投资者高度关注的QFII、原油期货等相关税收政策正在积极研究,并尽快予以明确。同时,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新业务所涉及的相关税费也在推进。

  名词解释

  红利所得税属于“个人所得税”范畴。根据个税法有关条款,个人因持有中国的债券、股票、股权而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税总局2005年6月13日发布通知,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从当日起,现金红利暂减为按所得的50%计征10%个税。而对于所送红股,则依然按10%税率缴纳个税,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征。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则不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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