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解 读 稿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哪些收入属于鼓励类项目收入?
答: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收入属于鼓励类收入:
(一)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取得的贷款利息类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纳入利息管理且在贷款利息科目下核算的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其他各项收费收入,可以确认为鼓励类收入,但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不属于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向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的贷款利息类收入;贷款利率超过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上下限,即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至4倍的贷款利息类收入。
(二)由企业申请,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确认的其他收入。
二、如何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意见》(桂政发〔2012〕58号)中关于“自2012年起,在广西区内注册登记并开展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规定?
答:上述政策中的“五年”是指自2012年1月l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不同时间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执行的政策期限有所不同,即:2011年12月31日之前已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012年1月1日之后新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