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
》(
)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
,以下简称“12号公告”)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操作规程如下:
1.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明确了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
“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中的“收入总额”是指《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而不是仅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操作流程。
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在享受西部优惠税率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
》(
)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5.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并非都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优惠税率。
三、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
》(
)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作出明确。
(一)定期减免税优惠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的,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境内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低税率优惠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如果企业正处于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内,应按25%的法定税率而非15%的低税率减半征收。
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即征即退增值税款可作为不征税收入
软件企业按照《
》(
)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将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同时,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其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其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也不能加计扣除。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
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
)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本文摘自《中国税务》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