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关于我们帮助中心在线咨询友情连接联系方式  
 
 
 
 
新闻中心
新闻专题
热点专题
综合快讯
政策法规
税收专题
中央税收法规
中央财经法规
地方法规
审计评估
同瑞简介
同瑞风采
点子交流
点子专题
点子交流
精彩答疑
培训频道
培训专题
最新课程
网上书店
考试中心
名师授课
会员中心
会员专题
最新优惠
会员手册
会员公告
办事指南
瑞丰视觉
瑞丰专题
周年特刊
员工心声
企业文化
瑞丰动态
 
 
 
 
> 会员中心 > 会员公告 > 文章内容
 
汇算清缴:所得税收入确认中11项常见问题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14-3-28
尽管税前扣除是重中之重,但如果收入确认的计算出现问题,汇算清缴中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同样会不正确,产生税务风险。在收入确认中,纳税人须注意如下常见问题:
  
  1.企业取得的各种收入是否分别按照权责发生制等原则加以确认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作纳税调整
  
  3.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4.是否存在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据了解,从2013年起,许多地方的税务机关对于境内企业的关联交易也投入了很大的关注,特别是有些集团划分成本中心和利润中心。当集团内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有优惠政策,集团会将收入和利润向这些企业倾斜,从而造成税收的减少和税负的规避。
  
  5.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收入或权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6.是否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是否存在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企业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所得是否未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计税
  
  例如受控外国公司,即企业在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注册的壳公司,所有的经营管理都是在国内进行,被中国企业所控制,它取得的相关收入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纳税所得额。
  
  9.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之后出售取得的收入是否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从上市公司分回股息时持股时间不满12个月是否纳税
  
  11.非居民所得支付企业是否正确代扣代缴源泉扣缴所得税
  
  为了更好的理解收入确认问题,我们下面来看几个案例。
  
  案例一:预收账款收入确认
  
  2010年3月,A公司收到B公司采购化工原料的订金1000万元,会计挂预收账款科目,直至年底,B公司没有开出采购订单,该1000万元是否确认为收入?直至2013年3月,B公司三年既未采购原料也未要求退还订金,此时是否应确认订金为收入?2014年1月,B公司终止营业并办理工商注销,且清算过程中未向A公司提出退回订金,则此时A公司取得的该订金是否应该确认为收入?
  
  解析:
  
  在2010年,国家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某些行业,当时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合作后,其合资的公司向A公司采购原材料,在一段时间之后,出现民营企业的股东撤资,但是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办理,与供应商相关的交易出现断裂,只有等着合资公司最终被注销。A公司收到1000万元款项,B公司在该年度内未采购商品,这是预收账款,属于企业负债,如果B公司下单采购则要冲抵货款,如果取消采购则应退还。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
  
  此1000万元预收账款,只要没有转为采购款也没有退还对方,不论时间多久,都不能改变其债务的本质,所以三年的时间刻度并不是确认其是否作为收入的标准。在公司注销后仍未进行采购也未要求退款,则该订金构成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于B公司注销年底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案例二:收取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
  
  某公司缴纳工会经费后,市总工会将上缴工会经费的60%将返还缴费公司工会,用于服务广大职工。
  
  解析:
  
  上级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其所有权在工会,不属于企业的收入,所以正常情况下应该是返还给工会而非公司。但在一些地方,依然有直接返还给企业的。此时,该款项属于代收的负债,公司全额返还给工会后属于代付,不涉及收入确认的问题。
  
  实践中,有些公司收到工会经费,统一由公司核算,并用于工会的开支,这样就把工会的经费变成了企业的经费,把返还的经费变成了企业的收入,把工会的支出变成了企业的支出。这就会涉及所得税事项,在收到经费时需要确认收入。部分地区税务局将企业工会是否开立单独的工会账户作为判定标准。
  
  案例三:按年度确认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建造房屋时往往需要很多年再出售给个人消费者。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局要求企业每年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其收入,这样的要求合理吗?某香港的房地产集团来大陆投资,与中国本土企业一起设立合资企业进行开发。香港集团往往会在中国设立地区总部,地区总部每年会向合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包括信息收集、合同管理、法律支持等,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合资公司往往会照顾本土投资方,等到整个项目完成,房产出售获得盈利之后再支付管理服务费。中国总部的主管税务局要求该地区总部按年度进行收入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局的要求合理吗?地区总部的主管税务局的要求合理吗?
  
  解析: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其在建造期间完全是没有收入的,如果按照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并缴税,将是一个非常惊人的金额。从税法角度也是没有依据的,企业没有资金,不可能借债付税,不符合纳税能力原则。对于地区总部常年提供劳务,即使与合资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三年或五年之后再行支付费用,税务局也可以要求其按年度确认收入。由于这是一个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税务机关会考虑这种递延支付是不是一个递延纳税义务的手段,因为税款也是有时间价值的。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