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下调4个百分点,今年我们的净收入可能会有3个百分点的增幅。”说起新的宣传文化事业税收政策,北京世界图书出版社财务总监王女士一脸的高兴。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给予了宣传文化事业一揽子的优惠政策,并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许多宣传文化从业人员表示,这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与过去相比,支持的力度更大,行业可以利用的政策空间也更大。今后几年,宣传文化事业有望获得长足的发展。
优惠主要包括增值税和营业税
据了解,我国的宣传文化事业主要包括广播、电影、电视的制作播出以及图书、报刊、音像及电子传媒制品的出版发行等,涉及影视企业、报刊社、出版社、发行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据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新的宣传文化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方面。新政策一方面整合了12部于2006年底执行到期的税收优惠文件并加以延续,另一方面也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具体说来,在增值税方面的优惠主要有降低税率、先征后退和直接免征3种。降低税率是指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降低了4个百分点,即由17%下调至13%;先征后退是指各级机关报刊、中小学课本和科技图书等产品,自2006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免征增值税则涉及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的电影拷贝等产品。
在营业税优惠方面,新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到2008年12月31日,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缴营业税;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及县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缴营业税;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免缴应为境外转让播映权单位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财政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除了这次明确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之外,国家在“十一五”期间还将继续实施“十五”期间的一些扶持政策。比如继续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继续实施促进电影事业发展的有关经济政策,继续增加对宣传文化事业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继续鼓励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等。
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扶持由来已久
财政部一位权威人士表示,实际上,我国对宣传文化事业的扶持由来已久,而且是“双管齐下”,既包括直接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也包括间接的税收优惠支持。他说:“据我们测算,仅‘十五’期间,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的直接和间接支持规模总计达到220亿元以上。”
这位人士介绍,国家财政在“十五”期间对宣传文化事业的直接投入额超过了88亿元,主要体现在国家设立的国家电影发展、宣传文化发展和万里边疆文化长廊等专项资金上。国家电影发展专项资金已重点用于对获“华表奖”国产影片的奖励,优秀题材影片的资助,城市影院的维修改造,以及农村电影放映等方面;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图书和专业学术著作出版的困难补助及优秀图书奖励,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网点的建设;万里边疆文化长廊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广西、云南、西藏、新疆、甘肃、内蒙古等18个边疆地区文化设施维修、专业设备购置等。
在间接扶持方面,“十五”期间国家出台了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返、免征电影拷贝收入和电影发行收入增值税和营业税等一系列财税优惠政策。通过这些优惠政策,国家对宣传文化事业的间接投入资金额超过135亿元。
“也就是说,除了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并规定相应免退税款专款专用这两项政策外,其余的那些优惠政策,宣传文化事业早在‘十五’期间就已经在开始享受了。”财政部权威人士向记者表示。
从2005年5月开始,财政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着手对“十五”期间宣传文化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在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意见的基础上,就“十五”期间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下一步需要完善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
宣传文化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调研显示,“十五”期间宣传文化优惠政策取得了明显成效,促进了精神文化产品生产和宣传文化设施的发展,创造出了许多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文化产品。但是,一些宣传文化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还比较紧张,实力还比较弱小,继续发展还存在一定的困难。作为引导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发展的重要行业和我国当前所实施的文化体制改革的重要领域,国家还应该在“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对宣传文化事业的优惠政策。
电子出版行业获得最大利好
业内人士认为,在此次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中,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的新规定含金量最高,电子出版行业获得的利好也最大。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产品主要包括只读光盘、一次写入式光盘、可擦写光盘、软磁盘(FD)、硬磁盘(HD)、集成电路卡和各种存储芯片。优惠政策出台后,许多电子出版企业表示,将加大人力资源投入,增加电子出版产品产量;一些传统出版企业也打算适时实现从纸质出版物向电子出版物的转型。
财政部有关人士告诉记者,此次之所以要下调调整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税率,其主要原因是为了平衡同类型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据介绍,目前我国出版物共分为图书、期刊、报纸、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5类产品,在此次政策调整之前,国家已将图书、期刊和报纸3类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下调至13%.现在,国家对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7%下调至13%,使我国5类出版物的增值税税负全部持平。
中国音像协会秘书长王炬向记者表示,国家将音像制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下调至13%,这是我们业内盼望已久,也是呼吁已久的。当初国家之所以要对音像制品实行较高的税率,是因为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人们往往将音像制品视同为一种娱乐品,而随着时代的发展,音像制品已成为老百姓生活中普通的消费品,再对其实行较高的税率显然是不公平的。
王炬认为,如今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精神食粮的需求日益旺盛,而包括图书、期刊以及音像制品在内的出版物正属于这一类精神食粮。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同时鼓励出版单位和企业为社会源源不断地提供更多更好的音像产品,国家对音像产品实施较低的增值税税率,正是对这些出版单位和企业给予的支持。
那么,音像制品增值税税率的下调究竟能给相关企业带来多少实惠?世界图书出版社财务总监王女士告诉记者,她们出版社这几年来适应市场需求,出版了大量与图书相配套的光盘等有声读物。现在,光盘增值税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后,能够为世界图书出版社带来净收入3.33%的增幅。
同时,王女士也用“很不好做”这四个字来形容目前我国出版行业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她告诉记者,目前“数字”与“网络”已成为百姓生活的普通事物,这对于传统纸质出版物的冲击非常大。此外,由于国外出版企业已开始大举进军国内市场,这也使得国内出版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竞争压力。此次国家对出版行业给予税收优惠扶持,从可能产生的实际促进作用看,估计还是比较有限的。
王女士希望,国家今后还应该给予宣传文化事业,特别是音像出版业更大的扶持,从而鼓励相关企业生产更多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文化产品。
专家提醒:退免增值税要专款专用
财经专家提醒说,与以前的政策不同,新政策特别要求,企业获退和免缴的增值税税款必须专款专用。
根据政策规定,自2006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部分报纸、期刊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依照通知规定所享受到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其获得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技术开发、设备更新,新兴媒体的建设和重点出版物的引进开发;新华书店等单位依照通知规定而获得的免征增值税税款应专项用于发行网点建设和信息系统建设。
对这样的规定,财政部有关人士解释说,政策规定的增值税退免税款所要用到的领域,都是目前我国出版单位、图书销售单位和电影制片企业发展相对比较薄弱的领域。他认为,为了促使上述单位和企业主动加大对这些领域的建设投入,使其能够适应在新时代新环境下的宣传文化事业发展形势,满足人民群众日益高涨的精神文化需求,国家在对这些单位和企业给予增值税先征后退和免征优惠的同时,有必要作出专款专用的规定。
但一些财经专家认为,尽管此次发布的文件已对“专款专用”进行了规定,但目前有关部门仍需出台相关配套政策以保证这项规定得到真正落实。据了解,目前我国各项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审核和实施,此次则负责按照政策要求的用途监督纳税人用好退税和免税资金。
财政部有关人士介绍,目前已有若干城市和地区已在退免税专款专用方面进行了试点,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财政部将在总结上述试点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文件,使增值税退免税款专款专用政策得以实际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