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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须关注7大高风险领域
核心提示:
来源:中国税网 日期:2007-2-13
为了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日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的通知》(会协函[2007]8号)要求,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时,应把握好审计准则的六个重要事项,此外,还应对7大高风险领域进行重点关注。

  实施审计准则应注意六事项

  2007年是贯彻实施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切实把握审计准则体系对执业理念和专业技术的新要求,转变传统的审计观念,牢固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的执业理念,修改审计规程,严格质量控制,强化质量监督和复核,切实把审计准则体系贯彻落实到位。

  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风险准则的要求,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总体应对措施,并针对评估的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二)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发现舞弊准则的要求,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充分考虑由于舞弊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风险的可能性。特别地,注册会计师应当假定被审计单位在收入确认方面存在舞弊风险,并考虑哪些收入类别以及与收入有关的交易或认定可能导致舞弊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时,按照审计报告准则的要求,采用新的审计报告格式出具审计报告。

  由于上市公司2006年度的会计报表仍然按照原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编制,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时,仍需提及上市公司编制会计报表时适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不提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准则的要求,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比较数据是否正确列报。

  (四)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准则的要求,形成明晰的审计工作记录。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日后60天内,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应当在审计业务中止后的60天内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订政策和程序,使业务工作底稿保存期限符合准则的规定。对于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业务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对于执行原准则形成的永久性档案,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按照新审计准则的要求,按不短于10年的期限保存,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永久保存。

  (五)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与治理层沟通准则的要求,就自身责任、独立性、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直接沟通。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修订并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以保证执业质量,防范执业风险。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定内部独立的机构或人员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注册会计师只有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且按照会计师事务所处理意见分歧的程序解决重大事项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中应当关注7大高风险领域

    注册会计师在对上市公司2006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要警惕某些上市公司可能利用新旧会计准则转轨之机操纵损益的行为,并对下列高风险领域保持职业谨慎:

  1.重大的关联交易;

  2.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3.大额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和转回;

  4.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易;

  5.债务重组、资产处置或置换;

  6.异常的股权转让;

  7.境外分支机构从事的衍生金融工具交易。

  14个文件被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4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指南〉的通知》(会协〔2006〕72号),中注协在《通知》中清理了自2007年1月1日起需要废止的14个相关文件,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准则时予以关注。

 

   1.《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协字〔1995〕48号);

  2.《关于印发第三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财会协字〔1999〕6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等四个项目的通知》(财会〔2001〕1002号);

  4.《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6号——存货监盘〉等四个项目的通知》(财会〔2002〕1016号);

  5.《财政部关于印发〈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等3个准则的通知》(财会〔2003〕11号);

  6.《关于印发第二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通知》(会协字〔1996〕456号);

  7.《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三个基本准则的通知》(会协字〔1996〕457号);

  8.《关于印发第一批〈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试行)的通知》(会协字〔1996〕45号)

  9.《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试行)〉的通知》(会协〔2001〕151号);

  10.《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4号——小规模企业审计(试行)〉的通知》(会协〔2001〕167号);

  1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5号——审计报告(试行)〉的通知》(会协〔2003〕77号);

  12.《关于印发〈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的通知》(会协字〔2000〕29号);

  1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1号——财务欺诈风险〉的通知》(会协〔2002〕203号);

  1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的通知》(会协〔200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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