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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06-7-21 |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指出,国家对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对税务师事务所按有关规定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其涉税鉴证作用”。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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