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力度,加强和规范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38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6]108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由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未安置残疾人就业或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按规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为确保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顺利开展,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对代收的范围、标准、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具体事宜由市残联与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解释。
特此通告
南宁市残疾人联合会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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